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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C80****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港市**路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途经龙港市**路**老人公寓前路段,未注意路面行人动态,车辆碰撞被害人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强制措施凭证、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接警单详情、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陈某乙、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关于浙C80****小型客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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