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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鄂M*****号轻型自卸货车(副驾驶载胡某某),沿S264省道(厉均公路)由随县安居镇往厉山镇方向行驶,16时41分许,当车行驶至S264省道64KM+600M(厉均公路新街镇居委会四组)路段处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黄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向某某驾驶的鄂S*****/鄂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向某某二人受伤,胡某某(男、殁年57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胡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严重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63km/h。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无此事故责任。2020年7月17日,黄某某、向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伤,向某某报警,随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黄某某送往医院,后在医院对其进行询问。2020年7月20日,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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