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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4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慈利县**公司的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路**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号小型面包车从慈利县零阳镇民和村十七组路口路段出发准备前往零溪镇楠木村,车辆在起步进入G353线时,因操作失误,先后碰撞到朱某某临时停靠的湘******号小型轿车及站在道路西北侧路面边缘的胡某某,致使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旁观群众拨打了122报警电话,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4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次日县公安局依法传唤黄某某接受讯问,黄某某自动到案。同年4月22日,黄某某、事故当事人朱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死者亲属共计92.39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康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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