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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LQ****小型轿车由永兴县油麻镇油麻大市场方向驶往油麻镇浪石村方向。16时53分,当车行至永兴县油麻镇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将道路上的行人刘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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