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汉族,初中,种植业生产人员,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当事人黄某甲驾驶湘N5810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溆浦县城人民会场方向驶往溆浦县顺通驾校方向。6时40分,行至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路段,驾车左转弯过程中,不慎与直行由当事人黄某乙驾驶并搭乘武某某的湘N56K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武某某家属人民币344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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