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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由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圩往官塘村方向行驶。当日7时19分左右,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快线官渡镇官塘村路口调头变道进入官塘村时,与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由官渡高速路口往南三镇方向行驶的湛江B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送被害人叶某某到官渡镇卫生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5月31日,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犯罪后真诚悔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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