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园**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皮卡车在三元区莘口镇11路公交站点临时停车场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撞倒当时正好路过的被害人蔡某乙,造成死者蔡某乙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9月3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死者蔡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蔡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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