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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6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CJ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城区往三班镇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班镇紫云开发区6-12号前路段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郑某某报警,并前往德化县医院探视送医救治的张某某。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德化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卧床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外伤与死亡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

2020年8月14日,本案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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