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宗申100-4型(悬挂陕F*****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108国道1568KM+610M处,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行人邵某某身体碰撞,致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20日邵某某经洋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2月22日,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邵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9年2月22日,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执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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