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吉E****1号小型轿车,沿丹阿线由**村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至丹阿线327公里加850米处,因看手机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某死亡,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玉国无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黄某某所有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首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死亡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影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主动报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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