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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9********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12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石城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0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赣B*****轻型栏板货车由**乡往石城县**镇加油站方向行驶,行使至**乡**村**桥桥头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不慎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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