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鹰潭市**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栋**单元**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麒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太清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与同向行驶但准备横过路口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徐某某送至鹰潭市**院救治。交警到达现场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5日,徐某某因车祸外伤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与徐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证人危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时路口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案发后,黄某某当即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报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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