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区滩营乡**村**组1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桂P****3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廖某某自防城区滩营乡滩营街往滩营乡平旺村方向行驶,行至滩营乡至平旺公路那勇村那勇小学路段时,因黄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并摔倒,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为过失犯罪;与被害人廖某某为夫妻,廖某某家属表示谅解黄某某的行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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