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8********,汉族,中专,职业:宜春市**局**支队民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巷**号,现住袁州区中山**路**号**宿舍。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3日上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车牌为赣******号小车(事发时悬挂赣******号牌)由上高县沿320国道驶向宜春市袁州区,途经宜丰县**镇路段(931KM+800M)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邬某某撞倒,造成邬某某当场死亡,赣******号小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40613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邬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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