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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栋302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10日由宁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F****6重型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宁都县长胜镇赖坊村路段不慎碰撞到道路上的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某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递,注意路面动态不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未确认安全而横穿马路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案发后主动赔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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