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78********,汉族,中专,出租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号**栋**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9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2019年11月18日16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万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驾驶鄂E****3出租车,应乘客要求2次带2名乘客分别到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纽宾凯.尚居”酒店和胜利三路悠活电影酒店进行嫖娼活动,2次并从万某某处获利25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检查等笔录;4.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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