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镇**村,住宜昌市夷陵区**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管辖调整,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万天豪(已起诉)等人在宜昌市城区多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为招揽嫖客,万天豪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城区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每介绍一名嫖客,成交后,从嫖资中向司机提成二百元或三百元酬金。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营运鄂E****8出租车时,载乘的两名乘客要求介绍嫖娼处所,黄某某联系万天豪后,运送两名乘客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号大明宫酒店内万天豪等人组织卖淫窝点嫖娼,收取万天豪支付的酬金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交易手机截屏图、扣押清单等书证;2.万天豪的证言;3.到案经过、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自首,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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