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嘉津黄某某,男,1992年9月28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092867544405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波美西宅西区八直巷14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嘉津黄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举行的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不起诉人黄嘉津黄某某经他人介绍,让李超代替自己参加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嘉津黄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黄嘉津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嘉津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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