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19〕5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东省**市**街道**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28日、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黄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利,共计销售月卡1张,获利30元。
诸暨市公安局从“流光宝盒”平台勘验提取226部视频,经鉴定,225部属于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