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诉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公寓**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黄某某为给其丈夫与其他女性所生的男婴登记户籍,通过微信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9年6月8日,郭某甲为黄某某办理了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郭某甲将该出生证明通过快递邮寄给黄某某。黄某某为男婴登记户籍后,6月11日,黄某某使用尹某某支付宝转账给郭某甲25000元,6月26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又转账给郭某甲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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