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4月1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张贴在马路边的小卡片上的办证电话联系了陌生人为其及黄某甲伪造了两份相同的DNA亲子鉴定书,后黄某某使用一份DNA亲子鉴定书到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为黄某甲办理户口。在美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称其所提供的DNA亲子鉴定书是虚假的情况下,其使用另一份虚假的DNA亲子鉴定书在南安市妇幼保健院办理了黄某甲的出生证明,最后使用虚假的DNA亲子鉴定书及利用虚假DNA亲子鉴定书办理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给黄某甲办理了户口。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与落款日期处的“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可疑印文与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经本院审查,现未查清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性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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