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居委会,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10月2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中方县**镇**村村部土石方放坡工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责该工程施工。因想尽快结算工程尾款,2019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怀化市火车站附近找人私刻了一枚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并伪造一份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黄某甲个人与中方县**镇**所结清工程尾款的委托书,致使7万元工程款尾款未经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公账直接支付给了黄某甲。经鉴定,该委托书中盖印的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的公章不一致。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8月15日,黄某甲取得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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