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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6********,汉族,中专文化,尤溪县***,中共党员,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娇蕊,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尤溪县城关镇丽景花园二期小区因资金周转困难烂尾,小区业主与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公司)达成协议,由小区业主推选业主代表负责丽景花园二期小区扫尾工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业主代表之一,负责办理小区供电业务等事项。2016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丽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发生矛盾,导致小区供电业务无法顺利开展。2017年3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私刻一枚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以及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并将该伪造的公章、私章加盖于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国网福建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上,为尤溪县城关镇丽景花园二期小区办理了供电业务。2017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又将该伪造的公章、私章加盖于其伪造的丽景公司委托业主代表出租地下车库委托书上,将丽景花园二期地下车库出租,造成丽景公司经济损失。经比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的伪造公章、私章样式与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真章样式存在编号、字体不一致等明显区别。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丽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丽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25万元,并取得丽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编号为3504260006035的公章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一枚;2.书证:收条、纸质印章二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委托书、营业执照、证明、中共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尤纪移【2019】**号关于移送黄某某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送电工作任务单、送电任务现场工作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魏某某、肖某某、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扣押笔录:对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单元**室、尤溪县**四楼办公室搜查笔录、扣押公章、私章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编号为3504260006035的公章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一枚),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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