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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汉族,沈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辽阳****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路,2018年9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张某某因无力偿还车辆贷款,便伙同辽阳市****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员黄某某,预谋将公司内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盗走并抵押借款。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找到黄某某要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并抵押借款,黄某某仍为其提供公司内的22本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任其拍照,后张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制作了22本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又通过黄某某将伪造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还回公司存放。张某某将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拿走并抵押借款,造成辽阳市****运输有限公司损失上百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黄某某作为公司车辆管理员,对张某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持放任态度,知情不举,但主观上是否有共同故意证据不足,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认定黄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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