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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l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烟台**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群众,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向妻子隐瞒使用家中存款3万元的事实,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网络联系到制造假票证的人,由其提供票面信息、支付人民币280元,购买了伪造的金额为3万元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并交由妻子石某某保管。2020年5月20日石某某持存单到烟台**银行***分理处查询存单真伪时被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石某某让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电话后到案。

本院认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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