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3********,汉族,大专文化,金华**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街**院**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项某某丽均系金华**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11月以来,因业务发展需要,黄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已判决)购买了玄元南山郡小区、紫金湾、三江国际等小区业主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两人通过微信予以交易。为方便使用,黄某某要求陈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另传给项某某丽一份。项某某丽明知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系黄某某非法获取,仍通过微信从陈某某处接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经查,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副本南山郡台账2018.4.27xlsx”表格内含共计南山郡小区业主商品房交易情况等信息共计567条。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术、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分析报告、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同案项某某丽的某某与辩解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第一、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为567条,超立案数额标准不多;第二、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轻微;第三、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