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1********,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花都区**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5日18时45分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接广州市花都区**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称其公司发现公司员工罗某某、黄某某有盗窃公司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分局接报后随即派员到场了解,并当场将罗某某、黄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审查,罗某某、黄某某供认通过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电脑登陆个人ID在奔驰的厂家DMS系统内进行查询,然后将查询得来的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罗某某供认伙同黄某某从2018年11月中旬开始泄露维修记录至2019年5月14日一共获利大约50000元人民,其自己获利约30000元多人民币,黄某某获利约2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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