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担任**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期间,为完成公司考核任务,登陆何某某的邮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6224条,后又将其中2315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上述赃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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