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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推销装修业务需要,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余条,其中包含购房者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购房面积等内容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570余条。经核查,上述信息系金华市婺城区***小区业主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清单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山郡小区台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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