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大足县**镇**村**组**号,现租住贵州省**区**社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欧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商,黄某某为了完成移动公司业务,通过网上联系他人办理了经实名认证激活的移动SIM卡1000余张。2019年11月中旬,欧某某与黄某某联系欲帮其销售经实名认证的移动SIM卡,以便从中收取获取5元—10元不等的利润,黄某某应允后分别在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3月期间分四次以每张70元—85元不等的价格向欧某某共出售830张移动SIM卡,共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黄某某从事移动代理商期间,为完成业务办理大量实名认证的移动SIM卡,后为获利出售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获利数额不大,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案发后部分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收缴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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