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7日退回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黄某某找到银政权和某某某,让他们帮忙找人办理电话卡,他以100-150元一张进行收购。黄某某将收购得来的电话卡再转卖给外地的上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予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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