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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18〕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小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另案处理)自己制作“爱奇艺扫号器”“优酷扫号器”“迅雷扫号器”等扫号软件,用于在爱奇艺、优酷、迅雷等视频网站上比对其他公民个人账号,非法获取会员账号信息并进行出售。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从杨某某处批量购买会员账号信息后加价进行转卖。经查,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于向杨某某购买会员账号信息的资金合计1.7万余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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