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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汉族,大学文化,阳江市**局**辅警,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单元**房(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认定:杨某某(另行处理)是专门为他人查询车辆档案业务的中介人员。2019年8月,杨某某得知阮某某(另行处理)有渠道可以查询车辆档案信息,于是要求阮某某帮忙,双方约定以每条车辆档案信息20元的价格结算。阮某某联系上阳江市**局**辅警人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双方约定以每条查询车辆档案信息10元的价格结算。2019年8月开始,黄某某利用其在阳江市**局**大队辅警的便利条件,擅自使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非法获取车辆档案信息共计109条。黄某某将非法获取的车辆档案信息通过微信发给阮某某,阮某某再转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再转卖给微信好友梁某某。至案发时止,黄某某非法获取车辆档案信息共109条,共获利1090元。阮某某出售给杨某某车辆档案信息共137条,共获利1370元。杨某某出售给梁某某车辆档案信息共79条,共获利 2370多元。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微信聊天截图、电子提取证据笔录、财付通数据光盘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黄某某买卖车辆档案信息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是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理。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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