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园**门外的路段的一辆青桔共享单车车篮上拾得丁某某遗忘的钱包(内含身份证、三张银行、700多元现金以及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白色皮纸)。次日9时许,黄某某来到**路**号**附近的交通银行柜员机,冒用丁某某交通银行卡,先后取款合共5500元。后黄某某将钱包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丢弃。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村**大街北**号抓获黄某某。案发后,民警扣押黄某某6200元,已发还给丁某某。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