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昭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浩铭,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7至2019年在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期间,向信用卡客户唐某某、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提议由其帮忙提升信用额度及“养卡”,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取得了上述客户的信用卡及密码。此外黄某某以帮忙提高信用额度为由,又让客户黎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林某某交出信用卡及密码,并将上述信用卡预先绑定的联系电话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黄某某秘密窃取了信用卡中心主任的信用卡提额升级密码,将上述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至5万元或10万元,并在未取得合法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客户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套现,其中从唐某某、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卡中透支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35万元,从黎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卡中透支套现金额共计35万元,全部用于投资网络虚拟货币而无力归还。黄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黄某某家属于2020年5月26日代其将上述所有透支款项全部予以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暂扣的涉案银行卡由昭平县公安局依法发还合法持卡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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