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本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10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冷水江市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1月份其开始陆续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至今已透支信用卡本金58223.53元逾期不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恶意透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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