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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金融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市**区**街**号**幢**室。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霍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1日和2012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别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两张(卡号为62292253********和62292267********),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持卡恶意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82,959.2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于2014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5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本息共计135,000.19元。2016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2012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卡恶意透支消费共计82,959.28元。

2.兴业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本息。

3.兴业银行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19日,兴业银行共收到黄某某还款135,000.19元,银行表示谅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调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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