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20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母亲梁某某提供其女婿刘某某的手机卡和身份证叫黄某某为其申请微信账号,为了进行转账交易,还提供了刘某某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绑定微信。2019年4月份,黄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梁某某的微信账号,将刘某某银行卡内的1万余元分数次提现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后使用。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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