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街**巷**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银行**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265500********),并于2016年8月5日激活使用。自2017年10月14日开开始,黄某某开始出现逾期未还欠款的现象,至2019年2月21日为止,共欠本金达人民币114745. 61元,经**银行**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和发函催收仍不归还。2019年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民警在天河区员村**大街**号**房将黄某某抓获。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上述欠款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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