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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兴路**号**花园**座**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嘉禾县**镇镇区发招工信息传单时,在镇政府门口路段捡到被害人王某某丢失的钱包。当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回到桂阳的家后,发现钱包里有三张银行卡等物品,遂起歹意,并于当晚23时许到桂阳县龙潭街蔡伦北路的中国农业银行桂阳县支行,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将一张银行卡里的钱分三次共套取出106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及时归还被害人王某某所丢失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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