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筠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5月19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62599600********)恶意透支本金52105.33元,利息4993.13元,违约金2451.23元,手续费588.6元,共计60138.29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还,经中国农业银行筠连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同年6月28日偿还透支本息共计59351.2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恶意透支数额刚达构罪标准、到案后已主动还清所透支欠款,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