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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酒泉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2月27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银行职员任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15时报称:2011年11月23日,黄某某在**银行办理一张三江精灵卡,卡号为62281733********,授信额度为500000元,从2016年11月底,黄某某欠款高达390474.69元,其中本金为245885.35元,未按约定还款,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黄某某本人、面签催款通知书、发报纸公告、发手机短信等方式催其还款,超过三个月黄某某仍未按期还款。2019年3月29日,民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调查该案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其所在地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对其透支**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对其犯罪行为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西宁市公安局南川工业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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