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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所在地为高州市**镇**号,现住高州市**区**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申请办理农行悠然白金贷记卡,卡号为62599800********。黄某某在2019年4月7日出现透支逾期,至2019年9月3日止共透支本息等合计人民币70013.15元,其中:本金64503.96元,利息2774.95元,手续费1092.00元,违约金1642.24元。黄某某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黄某某不归还欠款并逃避银行追索。2020年8月27日,黄某某家属向银行还清黄某某所欠款项77668.10元,得到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还清银行欠款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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