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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6********,汉族,中专,咸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安区,住咸安区**街**,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9年6月18日被通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拘留,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咸宁市公安局党委**、**部**陈荣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咸宁市顺意典当有限公司王顺柏知悉黄某某系陈荣华情妇后,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黄某某赠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4818元,王顺柏通过黄某某取得陈荣华保护,进行非法获利活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缴涉案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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