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包头市**局**分局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号街坊**栋**号,现住包头市开发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3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5****号小型汽车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强路与少先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黄某某血中乙醇检测含量90.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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