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儿某某由独山县老水泥厂往独山县仿古街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飞凤路林业局路口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