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茂(临电)名A7****号二轮电动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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