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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陕A****J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北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立交下桥口处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6.67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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