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0413,党员,高中文化,系蚌埠市**医院职工(病退),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埠山区**路**园**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21时30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颍州区颍淮大道与竹园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八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7㎎/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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