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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2020年7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晚上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中山市东凤镇**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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